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3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廖某某得知李某某的儿子想找关系读高中,便谎称其有朋友认识**中学主任,可以帮李某某疏通关系,李某某相信并支付了部分疏通关系的费用。之后李某某再找廖某某帮其侄子也疏通关系读高中并支付疏通费用。
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其没有能力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及侄子找关系去高中读书,仍以安装热水器、交住宿费、学费、调班费及购买水果篮等为由骗取李某某共计支付疏通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792元。
2019年10月25日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幼儿园门口抓获被告人廖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1002元,李某某谅解了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崇根
检察官助理 杨彩云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公寓,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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