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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汉族,大学本科,建水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巷**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告知其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廖某甲以其兄弟廖某乙的名义向建水县***申请退耕还林项目300亩,建水县***审核同意后并与廖某乙签订了《建水县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造林承包合同》,并对该地块申请退耕还林项目地块进行验收。2015年11月份,建水县***发现被告人廖某甲申请退耕还林项目的三块地块面积不足后,要求廖某甲退还多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或者寻找符合申请退耕还林项目,后廖某甲将承包人被害人宗某某、石某某、廖某丙的林地项目以廖某乙的名义申请补助,建水县***对廖某甲申请退耕还林项目地块进行验收。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建水县***先后三次打款到廖某甲所持的开户名是廖某乙名字的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在与被害人石某某和廖某丙协商未果后退还16万元给石某某。

2.2015年12月,被告人廖某甲以赵某某的名义向建水县***申请退耕还林项目,建水县***审核同意后并与廖某甲签订了《建水县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造林承包合同》,建水县***对廖某甲以赵某某名字申请退耕还林项目地块进行验收,于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建水县***先后三次打款到廖某甲所持的开户名是赵某某名字的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登记材料、退耕还林项目申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石某某、廖某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嘉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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