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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银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大队长刘某某提出给予好处费,请托刘某某对其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水鸭塘村委荔枝山村开设的赌摊提供保护,刘某某予以同意。2014年至2016年期间,廖某某在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附近等地多次给予刘某某好处费共计10.4万元。其中2014至2016年共23个月,每月给予0.4万元,合计9.2万元,另外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春节和中秋节等节日所在月份另行再增加0.2万元,合计1.2万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副大队长李某某提出给予好处费,请托李某某对其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村委**村开设的赌摊提供保护,李某某予以同意。2015年6月至2017年底,廖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方电网公司停车场等地多次给予李某某好处费共计4.9万元。其中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每月0.1万元,合计0.7万元;2016年每月0.2万元,合计1.2万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每月0.2万元,合计2.2万元;2017年11月后给予0.3万元、0.5万元各一次,合计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承贤

                                  检察官助理:练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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