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市中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29日被绵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服刑期间从四川省德阳监狱脱逃。2019年12月4日17时许,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民警在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新华书店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当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四川省德阳监狱。
本案由四川省德阳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29日被绵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被投至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抵扣判决执行前被羁押时间,应于200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1992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趁在四川省德阳监狱外劳动之机脱逃,后逃窜至绵阳、贵阳等地,以打工维持生计。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新华书店内被盐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即被拘留并送往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羁押,后被押解回四川省德阳监狱继续服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于服刑期间逃离被监管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就新犯罪脱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曾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羁押场所为四川省德阳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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