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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凤镇**。2018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厂、中山市**有限公司、中山市**有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其保管、使用公司U盾以及公司员工胡某华个人银行卡和U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胡某华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10.038万元,用于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将64万元转回中山市**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中山市**有限公司实际损失616万元,中山市**厂、中山市**有限公司实际损失30.038万元,目前被告人无法返还。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9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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