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9********,汉族,江西贵溪人,高中文化,群众,家住贵溪市**小区**栋。因涉嫌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9********,汉族,江西贵溪人,初中文化,群众,家住贵溪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因内衣生意需资金周转,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在中国**银行**市分行**支行申请信用卡,并领取了卡号为62223500********,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之后,该信用卡由被告人廖某某、严某某共同使用。2011年10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二人使用该卡陆续透支本金99970.2元。2015年9月廖某某为躲避债务逃离贵溪,2016年2、3月严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未告知银行。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31日,银行多次以电话或系统短信等方式催收,严某某仍未还款。截止2018年3月29日,共欠银行本息141624.65元。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到银行还清全部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卡办理相关凭证、套现记录、银行催收证明、二被告人归案及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廖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贵溪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溪市**KTV和其与妻子严某某共同经营的“**内衣店”、“**内衣店”、“**内衣店”、“**童装店”、“**皮鞋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6分不等的利息作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江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等20人共计借款1061.2万元,大部分借款用于经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溪市**KTV和五家店铺。2015年9月,廖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逃离贵溪,至案发,尚有891.2万元不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等;2.被害人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三、职务侵占罪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和邹某某合伙成立贵溪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某某和廖某某各占股50%,公司法人为廖某某,公司资金由其保管。2015年8月,贵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童某某、潘某甲、金某某、吴某某、乐某某、罗某某、江某某、桂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朱某某、邱某某、方某某购车定金及首付款等共计17.59万元,其中15.09万元被廖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账凭证等;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严某某接杭州市江干区民警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严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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