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2********,汉族,半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系“法轮功”习练人员,其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多次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市场等地区使用反宣币,并借王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等兑换零钱之机,将大量反宣币兑换给王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等。办案民警在廖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处扣押反宣币共计247张。
此外,廖某某还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市场等地区向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发放明慧期刊,宣传法轮功。
2019年4月19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廖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搜出明慧周刊215本、法轮大法30本、转法轮5本、零散法轮功宣传册91册、宣传单22张、九评共产党等书籍13本、宣传光碟136张、U盘等移动介质5个等物品。所扣押的136张光盘的内容均涉及法轮功宣传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5月10月自愿签订悔过书、保证书表示不再习练“法轮功”并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任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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