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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等4人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82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阿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曾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平山镇仁某某下村44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介绍卖淫,于2020年7月3日被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合伙实施介绍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由廖某甲统筹,尹某某负责租赁卖淫场所及在通讯工具上联络嫖客,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子,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派发黄色小卡片,介绍卖淫获利由廖某甲占70%,尹某某占30%进行分成。2020年7月1日起,尹某某租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街**号***房作为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卖淫女子在该处进行卖淫。经查,廖某甲介绍杨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及微信昵称为“A**”、“**。”等卖淫女子进行卖淫活动。经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该团伙介绍卖淫的违法所得为12065元。2020年7月0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爱国七街11号抓获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 2020年7月08日,在深圳市拘留所门口抓获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曾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尹某某、梁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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