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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等人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9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8********,苗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附近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搬家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行李箱中的现金外币2400欧元及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分得外币1200欧元、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外币1200欧元、人民币5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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