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农民,住新化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楼村。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农民,住新化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农民,住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泉州市晋江市**路**号**幢**室。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庄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结伙偷越至缅甸国小勐拉,从事非法活动。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结伙偷越至缅甸国小勐拉,从事非法活动。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乙(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陈某丙(已起诉)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结伙偷越至缅甸国小勐拉,从事非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陈某甲、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曾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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