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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罪)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诉刑诉〔2014〕2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76********,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3年12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利用人们上班不在家之机,采用携带一把螺丝刀上楼按门铃后用螺丝刀撬掉铁门和木门进入户内盗窃里面的财物然后离开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

1、2013年12月28日下午16时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DGK****的汽车来到**园,采用上述方法入户盗窃汕头市**园**幢**房,盗得被害人林某甲卧室书柜抽屉里的财物有:面额伍拾元、拾元、伍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的1980版、1990版、1996版和1999版等四套人民币人民币,用银行的纸条封成整捆面额五角、面额一元的人民币共约千元,光绪之宝银元一枚(无法估价)及一些零碎的外币。后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人民币2800元的赃款用于偿还深圳老乡"青蛙"的欠款;又将其中700多元赃款花光;余下的放在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DGK****的汽车副驾驶位前的抽屉内,现已被公安机关缴获。被缴获的分别为:99版1元人民币26张共26元;80版5元人民币134张共670元;80版10元人民币33张共330元;90版50元人民币6张共300元;80、90版2元人民币35张共70元;80版2角人民币20张共4元;80版5角人民币15张共7.5元;80、90、96版1元人民币27张共27元;80版1角人民币28张共2.8元;面额10元港币4张共40元;面额20元港币4张共80元;面额2元新加坡币1张共2元;面额1元共3张共3元;其他外币共十七张;光绪之宝银元一枚。案后,被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林某甲。

2、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汕头市区**路**号**梯**房被害人郑某甲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带珠穗形状项链1件、镶玉耳环1对、带福字四方印戒指1枚、条形纹戒子1枚(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

3、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里**号**房被害人杨某某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9000元、金色瑞士手表、K金胸针一枚(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

4、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幢**房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

5、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幢**房被害人杜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6、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栋**房被害人林某乙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7700元。

7、2013年12月05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栋**房被害人郑某乙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港币30元。

8、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幢****房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

9、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幢**房被害人陈某某如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盗得一只玉手镯、一条18K黄金项链、一条18K白金项链。

10、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栋**房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

11、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市区**园**栋**房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案件现场图,办案说明,相关现场照片,作案地点、赃物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廖某某的前科材料

2. 被害人林某甲、郑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杜某某、林某乙、郑某乙、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林某丙、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手印检验鉴定报告;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林敏超

                    2014年5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卷共444页;

3. 移交物品清单,随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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