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里**村**号**楼**。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1时许,在韶关市浈某某**路“**KTV”307房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期间,将刘某某放置在沙发上的黑色手提包内的一叠人民币现金盗出,刘某某发现财物被盗报警后,廖某某谎称上厕所,将盗窃所得的一叠人民币现金藏匿于KTV包房的厕所垃圾桶内,公安民警到场后将现金查获,经当面清点,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5626.2元。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赃款已经起获发还给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谅解协议书等物证、书证;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里**。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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