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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某某趁邓某某、冯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到其位于本区仁贤镇开设的烧烤店吃饭的机会,教唆该二人去盗窃电动车电瓶,由自己负责销赃后分钱,并为二人提供电话卡,用于盗窃成功后与其联系。同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邓某某、冯某某在本区仁贤镇万家鸿超市门口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后二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某,由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电动车前去将该5个电瓶取走,并以3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5个电瓶销售至本区双桂街道亿联建材市场一废品收购门市,后廖某某分给邓某某100元。经鉴定,本次被盗窃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40元。

同年12月3日,邓某某、罗某某(未成年人)在本区仁贤镇福意超市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五辆电动车共计30个电瓶盗走。后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某,由被告人廖某某驾车将该30个电瓶取走,并与邓某某一起将被盗电瓶运至本区双桂街道亿联建材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能电池门市的温某某,后廖某某分给邓某某700余元。经鉴定,本次被盗窃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784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冯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来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检察官助理:梁小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2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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