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坊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时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公司围墙边,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吉祥狮”牌TDR620Z型电动车。2019年11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村**宿舍**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追回上述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物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现场监控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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