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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11月13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524198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隆回县小沙江镇芒花坪1组27号附1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隆回县小沙江镇***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在金石桥镇**镇街上与朋友吃宵夜后,产生盗窃摩托车骑回家中的想法。随后,其在金石桥镇**镇街上连续盗窃三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9004元。

1.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在金石桥镇**镇东方**幼儿园前面,盗走被害人李义成李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2020年8月19日廖志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罗少通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4元。

2.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在金石桥“丽都**酒店”后面,盗走被害人贺瑞环贺某某的一辆绿色江门轻骑牌男式炳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8元。

3.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在金石桥“京艳**旅馆”前面,盗走被害人刘从顺刘某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义成李某某、贺瑞环贺某某、刘从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罗少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廖志民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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