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7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先后六次分别被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受“黑哥”(绰号,在逃)邀集,分别在南县南洲镇勒马山东路连心小区附近、南县明山头镇湖子口水厂附近大堤处盗窃作案两起,盗得两轮电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各一辆。 “黑哥”以2200元价格对盗得财物进行销赃,廖某某分得赃款900元,已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 “黑哥”窜至南县南洲镇勒马山东路连心小区附近,由廖某某负责望风,“黑哥”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72V大力神型二轮电动车一辆。“黑哥”以500元价格进行销赃,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3060元。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 “黑哥”窜至南县明山头镇湖子口水厂附近的大堤处,由廖某某负责望风,“黑哥”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滕某乙停在此处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黑哥”以1700元价格进行销赃,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4420元。
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726元、滕某乙损失1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领条及收条、户籍资料;
2.证人刘某某、滕某甲、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关押于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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