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工,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南浔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某及值班律师吴云锋(浙江浔溪事务所)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号被害人汪某某的租房,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大厅,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粉色胸罩一件(无法鉴定)。
2、2020年11月1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号被害人汪某某的租房,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因被害人汪某某及时发现后逃离,未窃得财物。
3、2020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又至本市南浔区**镇**号被害人汪某某的租房,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大厅,窃得黑色的欧派电动车一辆,价值2220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至本市南浔区**镇**被害人兰某某租房门口,窃得受害人兰某某晾晒在外的蓝色内衣裤一套(无法鉴定)。
5、2020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至双林镇**村**号被害人谭某某租房门口,窃得受害人谭某某晾晒在外的灰色内裤一件(无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共作案五起,其中入户盗窃三起,窃得价值2220元黑色欧派电瓶车一辆,不同种类内衣裤4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相应受害人被盗黑色欧派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汪某某、兰某某、谭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入户盗窃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巨
检察官助理:杨事成
2021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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