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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4********,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村。2016年4月30日因赌博被黄岩公安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37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聋哑人)在黄岩区沙埠镇“宁洁**商务宾馆”204**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趁吴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吴某某上衣口袋中的银行卡一张,后至宾馆附近的农商**银行ATM机,利用之前获知的银行卡密码,取现人民币15000元。

2、2019年12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在黄岩区沙埠镇“宁洁**商务宾馆”204**房间发生性关系,趁吴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吴某某的银行卡一张,后在宾馆附近的农商银行ATM机取现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廖某某在黄岩区高桥**街道前店**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转账记录、残疾人证、旅馆住宿记录、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廖某某、被害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ATM机取现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残疾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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