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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楼。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稻都广场一棋牌室打“转转麻将”时从麻将桌抽屉内误将被害人易某某手机遗忘的vivo手机拿走,廖某某回到其自己家中后在明知拿了他人手机的情况之下,仍萌生非法占有念头,廖某某秘密套开易某某手机开锁密码及支付密码,采取以微信零钱换取现金的方式,将易某某微信钱包内的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50元盗走。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案发后,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扣押了廖某某用被害人手机微信零钱换取的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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