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7时许, 杨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栋**单元**将一台浅色色红米K30Pro手机(128G,该手机于2020年8月1日以2691元人民币购买)放在电车车头的储物格里忘记拿上楼了。2020年8月22日18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骑三轮车到贵港市港北区**路**栋**单元**下收购废旧时,发现杨某某停在附近的一辆电动车脚踏板上方的储物格内有一部智能手机,被告人廖某某遂起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带在身上外出,在途经贵港市港北区通泰风尚米兰小区路边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凭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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