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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7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舒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经密谋盗窃后,以不固定组合的形式,流窜于广西平南县、蒙山县、桂平市和容县等地,多次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架设于户外的通信电缆。廖某某的涉案数额为50906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在平南县实施盗窃的情况:

1、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驾车窜到平南县官成镇八宝村茶亭屯公路边的龙眼地里,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3095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2、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驾车窜到平南县官成镇八宝村河头屯公路边的龙眼地里,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2186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3、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乙驾车窜到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古和小学后面山岭,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2057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4、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乙驾车窜到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永兴屯往六陈方向右侧的田垌,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6311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二、在容县实施盗窃的情况:

1、2018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曾某某、李某乙两次驾车窜到容县县底镇泗关村龙湾队龙髻塘至泗关小学路段,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1822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乙驾车窜到容县松山镇慈塘村塘坪队的水田附近,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2974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3、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乙驾车窜到容县罗江镇黎木村垌边队勒塘冲口,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2057元的通信电缆盗走。同日又窜到容县杨叶村村委会附近,将价值1426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三、在蒙山县实施盗窃的情况:

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舒某某驾车窜到蒙山县新圩镇四联屯戈曼组至义雅组之间,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13800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舒某某驾车窜到蒙山县西河镇龙蟠中村,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2640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3、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驾车窜到蒙山县陈塘镇下漂村里班组的田垌,将中国电信架设于该处的价值3442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四、在桂平市实施盗窃的情况: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乙、舒某某、李小弟、李某甲不固定组合,三次均参与驾车窜到桂平市罗秀镇旺安村村委会至麻垌镇南江村郑步屯的线路,将中国电信公司架设于该处的价值10100元的通信电缆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嫌疑车辆卡口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舒某某、张某乙和谭某某、罗某乙、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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