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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2********,汉族,中专,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岭**公寓**栋**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l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我市福田区**岭**公寓**栋**楼捡到被害人郭某某遗失的苹果手机2部并占为己有,随后,廖某某发现其捡取手机中的l部无需密码便可登陆手机机主支付宝账户且可无密码小额消费支付。2017年9月14日起,被告人廖某某在我市福田区**便利店、**超市使用郭某某支付宝账户(lilil9********@yahoo.cn)以余额宝付款、花呗付款、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付款等方式消费购物,共计盗刷人民币20419.85元。2017年1O月l1日,被害人郭某某发现其支付宝账户被人盗刷,遂修改密码,后廖某某无法再使用该支付宝账户消费支付。 

 2017年10月13日,福田分局民警在我市福田区**岭**公寓**栋**房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当场查获其捡取的郭某某苹果手机2部及其盗刷郭某某支付宝账户所购买的香烟、零食、日用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消费凭证及流水,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消费记录,消费店内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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