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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69号 

被告人廖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辉,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廖某某在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东莞市**农副产品经营部担任搬运工期间,结识了在此担任搬运工的黄某甲(已判刑)。2019年8月份某日,廖某某路经**农副产品经营部仓库附近处,发现了黄某甲有盗窃**农副产品经营部仓库的农产品的行为,黄某甲要求廖某某为其保密,廖某某应允,当晚,黄某甲邀请廖某某吃饭,吃饭期间,黄某甲称其还要继续盗窃**农副产品经营部仓库的农产品用于抵债,并请求廖某某帮其放风,廖某某应允。2019年8月至11月,黄某甲分多次盗窃了于某某放于仓库内的红豆280袋(价值约60200元)、绿豆180袋(价值约36180元)、黑豆160袋(价值约20160元)、小米50袋(价值约9250元)、红眉豆5袋(价值约955元)、黄豆100袋(价值约11500元)、糯米82袋(价值约13776元)等农作物,并将盗来的农作物转手给肖某某或肖某某的哥哥进行抵债,黄某甲每次盗窃时,都安排廖某某为其看风。事发后,被害人于某某发现账目有问题,并在其他市面上发现了与其所售相同品牌的农作物,经多方打听,于找到了肖某某位于深圳市**的仓库,并在仓库内发现了部分被盗窃物品,于找回了被盗的红豆47袋(价值9870元)、绿豆13袋(价值2613元)、黑豆10袋(价值1250元)、小米3袋(价值555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7月6日在本市**镇**村**街**巷**号**房抓获廖某某。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他失窃物品则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赃物一批;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13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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