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单独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镇**庄路**路附近玉米地,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种植于该处的10根玉米。

2.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单独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镇**庄路**路附近玉米地,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种植于该处的20余根玉米。

3.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单独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镇**庄路**路附近玉米地,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种植于该处的50根玉米。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第三节事实中涉案50个带壳玉米,现已发还被害人唐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廖某某因实施第三节盗窃行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节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第二节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多次窃取他人种植的玉米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50个带壳玉米,现已发还被害人;

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廖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4.证明、称重记录证实,涉案玉米的时价、重量情况;

5.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廖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敏艳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