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镇**村**号。2011年10月22日在深圳市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窜到高州市**镇**村,撬窗进入黄某某屋一楼蓝某某的睡房,盗窃现金六千九百元(¥6900.00)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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