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温泉城**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20年7月分别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二个月,于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钟某某(已判决)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桥口坝村幸福农庄建筑工地,将工地内的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扣件450个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1350元。
2019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钟某某、吴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桥口坝村幸福农庄建筑工地,将工地内的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扣件680个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钟某某、余某某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荣盛城建筑工地,将工地内的价值人民币2728元的扣件472个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14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378元。
202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温泉城**栋**号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吴某某、余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当面清点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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