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脱逃罪于2008年7月7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科残刑三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1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因外出捡垃圾,行至普定县黄桶街道大兴村三间房组加气站路边(荣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对面)时,看见一辆白色立马牌二轮电瓶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车钥匙插在车上),见周围无人,就将该车盗走,后廖某某驾驶该车往普定方向行驶,行至马官镇金荷村贾官组路段时,恰好被得知被害人吴某某车辆被盗的李某甲、李某乙遇上,两人见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疑似吴某某的,便跟踪该车辆直至普定黄桶街道青山村新寨组老村委办公室门口,后将廖某某拦截,随后吴某某确认该车为其被盗摩托车后报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价认字(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郭杨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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