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9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大楼A区522室门口,盗窃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个快递,快递内装有40把数控机床使用的刀具(价值人民币3040元)。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城***负一层***儿童赛车馆,盗窃***儿童赛车馆一部手机,同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购货合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深圳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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