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15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廖某甲来到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巷**栋**房其同乡被害人廖某乙的住处借宿。同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趁廖某乙熟睡之机,用廖某乙手指指纹将廖某乙手机解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廖某乙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3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内。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将廖某乙的微信拉黑并逃离,所得款项悉数被其挥霍。
2019年9月12日,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街道**酒店大堂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廖某甲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现保管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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