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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7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因盗窃于2015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伺机盗窃,当其走到**新村附近路边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B0L****小汽车车门未锁好,遂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将杨某某放在车内储物箱的人民币2000元、港币100元盗走。2020年2月21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将廖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744元、港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744元、港币100元;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振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缴获的赃款人民币744元、港币1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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