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鲁水村50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盗窃,于2018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走廊02床处,趁被害人范某某熟睡之际,将范某某放在该处背包内的现金2150元盗走,后骑电动车离开。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查获盗窃所得赃款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的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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