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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现居住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村**路**栋**房工作单位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店(水湾店)先后8次盗窃化妆品、食品,价值人民币903.3元。

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店(信和店)先后3次盗窃沐浴乳、面膜等化妆品,价值人民币733.9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36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情况说明、被盗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廖某某及被害人等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及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雪青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141****

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18892****;

2.卷宗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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