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某、值班律师李财及其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至10月8日间,被告人廖某某先后至宿某某雨露小区东门时尚电竞二楼、桃李苑北门北极光网咖门前分别盗取一部橙色华为P30手机和一辆白色爱琦牌踏板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38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雨露小区东门时尚电竞二楼,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包间111号桌上的一部橙色华为P30手机盗走并以1300价格予以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33元。
2、2020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桃李苑西门北极光网咖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网咖门前的一辆白色爱琦牌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以4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7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盗的华为P30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或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732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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