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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多次至启东市**镇**镇**超市,采取夹带手段,窃得五花肉、猪耳朵、猪爪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猪耳朵1个、五花肉1块。

2.2020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猪爪3个、猪肉1块。

3.2020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猪蹄膀1个、猪大排1块。

4.2020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猪蹄1个、五花肉1块。

5.2020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五花肉1块。

6.2020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猪后腿肉1块。

7.2020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镇**镇**超市,窃得五花肉2块。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在**超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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