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暂租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民居。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俊惠,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0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武义县白洋街道康定路87号三楼,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汤某某家中,后将汤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台华硕牌A555LF520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该电脑系汤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花3900元购买,被盗时的价值无法鉴定。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到武义县白洋街道鸣阳路29号4楼,撬坏门锁进入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将张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里的200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2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2弄20号一楼,用手扭断门锁进入牛某某租住的房间,盗走牛某某放在室内一只香槟金色璐璐凯蒂牌行李箱。当日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行李箱价值160元人民币。被盗行李箱已返还失主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李箱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牛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武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蕾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其租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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