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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窜至桂林市七星区**园17**号楼,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插开房锁,进入6**房,盗走被害人盘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湛捷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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