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镇,家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窜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中国农业银行停车场旁的小树林里,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自动旋转烧烤手推车用铁链缠绕着锁在树干上。之后,被告人廖某某从其驾驶的桂B****9五菱车上取来一把羊角锤撬开铁链上的锁,将自动旋转烧烤手推车装上五菱车盗走。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的自动旋转烧烤手推车。之后,被告人廖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涉案自动旋转烧烤手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元,且曾犯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停车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