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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2017年6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5月24日,因吸毒被合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关某(在逃)窜至广西合浦县**镇**公园地下停车场,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桂E****7的摩托车一辆。经估价,李某某被盗窃车辆价值为1089元。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关某 (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城3幢C单元楼梯口处,盗走范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合浦88**的电动车一辆。后将所盗车辆开至合浦县公馆镇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经估价,范某某被盗窃车辆价值为1799元。

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关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苑停车棚旁边处,盗走林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合浦LJ0**的电动车一辆。后将所盗车辆开至合浦县公馆镇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经估价,林某某被盗窃车辆价值为3073元。

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关某(在逃)窜至合浦县**镇**小区11栋楼下车库处,盗走郭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合浦H51**的电动车一辆。后将所盗车辆开至合浦县公馆镇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经估价,郭某某被盗窃车辆价值为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等陈述;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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