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号。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攀爬厨房窗户入室的方式进入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之**房,盗得被害人陈某华为荣耀畅玩5A手机1台、VIVO X21A手机1台、华为P40 Pro、羽博牌充电宝1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110元)、小米手机1个、现金人民币46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淡玉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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