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4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号。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8月刑满释放;199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电动车去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湖涌工业区2号B仓库,利用携带的竹梯从仓库窗户外爬入仓库,再用铁钳将仓库墙壁上的电线剪下的方式实施盗窃。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将盗得的电线全部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该仓库被盗的400米广州珠江花城牌ZC-BVV 35平方电缆的价值为人民币3559元。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743号楼下抓获被告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黎 明
检 察 员:古雪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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