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73号
被告人廖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东莞市**街道**路*号**住宿商店(该店实际经营为便利店)门口时,发现该商店的收银台无人看管,廖某某推开店玻璃门进入商店观察,发现被害人余某某正在商店内屋煮饭,廖某某用手拉开收银台的抽屉,将余某某放在抽屉里的现金约2000元盗走,得手后廖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7日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街道石美友谊路海成茶具店旁小巷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破案后,未起回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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