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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大竹县观音镇回周家镇月城村,当行至观音镇友谊村3组木材厂处,遂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从后门进入木材厂旁边的房子内,将朱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条利群烟及一包硬中华烟盗走。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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