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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8〕2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颜某某停放于此的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45元。

2.2018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三明饭店工地靠江滨路的摩托车停车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未拔钥匙的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6元。

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三明饭店工地靠江滨路的摩托车停车位,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未拔钥匙的助力车。

4.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尚逸数字影院门口的摩托车停车位,盗走被害人付某某停放于此的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19元。

2018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园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害人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龙文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街**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贰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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