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盗窃,2020年12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新邵县**镇**桥下面散步时发现**工地上有电缆线无人看守,遂起了偷盗的心思。
2020年12月6日2时许,廖某某从家里携带老虎钳窜至沿江风光带,用老虎钳将电缆线剪断,盗窃电缆线140余米,并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在家里去皮后在**镇街上卖掉。
2020年12月12日凌晨,廖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在**工地上盗窃电缆线40余米,并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在家里去皮后在**镇街上卖掉。
2020年1月4日,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第一次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5820元。第二次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628元。
2020年12月21日,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附照片);
3.证人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1年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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