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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浦北县******,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途经江门市江海区******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评估价值人民币5500元),遂于饭后返回时将该辆摩托车盗走推回至其位于******的江海区**摩托车维修行。同日晚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以旧换新置换给前来维修车辆的田某某。当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证人田某某、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惠云

检察官助理:李艳芬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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