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张某某于2020年11月提出分手,廖某某不同意,并于12月10日晚将张某某约至其入住的瑞金市红都广场七天连锁酒店**号房间,打算挽留张某某,但张某某坚持要分手,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后两人在该酒店房间内留宿。12月11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趁张某某熟睡之机,利用知晓其开机密码的便利,使用张某某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分7次将张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9500元人民币转至其本人微信账户(昵称*爱)内,之后又将该笔款项转至其本人另一微信账户(昵称**)内,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12月11日晚,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后,通知微信联系廖某某,但廖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将钱归还张某某。
2020年12月24日,廖某某被抓获归案,瑞金市公安局扣押其手机微信内的4284元人民币并发还给张某某,剩余款项也已于2021年2月4日全部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