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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我市东区益恒街博研形象设计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姚某霞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T99****号小车内的钱包一个(无法核价,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等物)、阿胶一盒(价值人民币765元)、红包两个(内有面额10元的不知名纸币两张)等物,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我市东区南下新码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Ο二Ο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电子卷宗2份、散页11张;

3、视听资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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