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2012年7月3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村**街**巷**号**楼**宿舍内,趁被害人何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其放置于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27元的黑色OPPO REN02 Z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廖某将上述手机低价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70元。
2020年8月7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大黄蜂网吧内将被告人廖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元闪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证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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