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及其姐姐廖某乙携带电锯及砍柴刀去到广西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分场**站**林班**小班盗伐斯道拉恩索公司种植的桉树。廖某某用电锯及砍柴刀将林木伐倒并截断后,由廖某乙把截断的桉木材搬运归拢。当日17时许,**林场那琴分场护林员发现廖某某和廖某乙盗伐林木的行径,遂前去制止。廖某某和廖某乙逃离现场,遗留在现场的79节桉木材被护林员收缴回那琴分场。经调查,廖某某盗伐的29株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山界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木材检尺码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潘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场林木采伐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6.盗伐现场视频、辨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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