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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清流县**镇市场贩卖米冻。为了口感更好,廖某某将购买的硼砂掺入米冻中。2019年3月4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廖某某贩卖的米冻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195mg/kg。

案发后,经清流县公安局民警通知,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移送书、调查报告、查获现场照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抽样取证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三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赖 明

检察员:吴永春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路**号,联系电话:1585981****。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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